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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文联[2017]10号:无锡市文艺志愿服务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锡市文艺志愿服务团是江苏省文联文艺志愿服务总队的团体会员,是由无锡市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和文艺类社团的志愿者组成的文艺志愿者队伍。为加强文艺志愿者管理,保障文艺志愿者权益,推进文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促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和文艺技能,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

第三条 无锡市文艺志愿服务团负责组织和领导无锡市文艺志愿服务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无锡文艺繁荣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贡献力量。

第四条 无锡市文艺志愿服务团开展志愿服务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平等、无偿、利他”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 文艺志愿者服务的形式和领域:

  (一)主要形式有慰问演出、文艺培训、展览展示、文艺支教、文艺项目援建、文艺作品捐赠等。

  (二)主要领域有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基层文艺工作者帮扶;艺术教育支持;文艺作品创作支持;社区文化建设和困难群体帮扶;文艺活动和公益性文化机构支持;文化保护、传承、普及与交流等。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无锡市文联、无锡市文艺志愿服务团负责全市文艺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负责无锡市文联文艺志愿服务团的文艺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二)服务团负责人由市文联领导担任,市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和文艺社团负责人或秘书长为服务团领导成员,各协会驻会干部为联络员。

(三)市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和文艺社团在市文联、市文艺志愿服务团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文艺志愿者工作的指导,推行文艺志愿者注册制度,组建和管理各自的文艺志愿者团(队)。

(四)市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和文艺社团根据本地区实际,广泛开展文艺志愿者注册工作,培育可就近就便、常态化开展的文艺志愿服务项目,加强文艺志愿者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市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和文艺社团分级、分类对文艺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和文艺社团建立健全文艺志愿者档案记录制度。

  (一)文艺志愿者的档案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志愿服务信息、荣誉表彰等内容。

  (二)志愿服务信息包括文艺志愿者参加服务的累计次数、时长和每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评价、记录人等内容;文艺作品捐赠应记录其捐赠作品的详细信息。

  (三)服务时间一般从到达服务地开始计算,至离开服务地结束,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原则上1天时间计量不超过8小时。

(四)档案记录信息可供本人查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得用于营利活动;未经文艺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九条 文艺志愿者开展长期志愿服务或对人身可能产生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原则上组织单位应与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条 文艺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热心和支持文艺事业,具有志愿精神。

  (三)具备从事文艺志愿服务的技能、时间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文艺志愿者的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参加文艺志愿服务。

  (二)获取从事文艺志愿服务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条件,获得文艺志愿服务培训和志愿服务证明。

  (三)对文艺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志愿服务过程中创作的文艺作品的署名权。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文艺志愿者的义务:

  (一)参加文艺志愿服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保密信息。

  (三)自觉维护文艺志愿者的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利用文艺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的活动。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各市(区)文联、文艺家协会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招募信息,面向各文艺家协会和各类文艺机构、文艺社团进行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艺志愿者。

  第十四条 入团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无锡市文艺志愿服务团志愿者登记表》;

  (二)服务团审核;

  (三)审核合格,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文艺志愿者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文艺志愿服务团;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志愿者义务或志愿服务承诺的,服务团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市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和文艺社团建立健全文艺志愿者嘉许制度。

  (一)褒扬和嘉奖优秀文艺志愿者,授予荣誉称号。

  (二)同等条件下,推荐优秀文艺志愿者优先加入文艺家协会;推荐文艺家协会理事、主席团成员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可作为“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等荣誉评选的参考依据。

  (四)推荐优秀文艺志愿者参加各类文艺培训、采风创作交流等文艺活动。

  (五)广泛宣传文艺志愿者先进典型。

第四章 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条 市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和文艺社团应为文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意外保险和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文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损害,组织单位应进行协调处置或提供必要援助。

  第十六条 市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联、行业文联和文艺社团应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支持,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公益文化机构、学校等场所,建立各类文艺志愿者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无锡市文联、无锡市文艺志愿服务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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